昨天下午去开庭,应付之前已经提到过的"房子诈骗",我的对方是那个已经将房子卖给下家的业主。总的一句话来说,开庭败的一塌糊涂,破坏掉了一天的好心 情。我十分怀念半个月前开庭的日子,那个时候挫败了一个律师;我也应该十分怀念昨天的日子,因为我被一个律师给挫败了。
案情相当简单, 某业主c在买了公司的房后将其卖给下家(当然下家也有可能是串通好的中介),然后就拒绝向银行交纳按揭款,并更换掉了个人的手机号和地址,从此消失掉。该 房子目前还未办理房产证,但是在国土部门已经有产权登记;按揭银行要求我们承担责任,还掉c欠的所有金额及相关款项。由于公司已经在按揭合同中放弃了先以 物抵债的权利,所以就直接还掉了银行的款项,并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c签订的合同。
整个事情非常简单,在c及其律师向法院应诉的时候也基本承认了这一事实,问题只是出在那笔款项之上。
对方律师声称,由于该款项是依据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而产生的,因此在定性上该款项应由承担保证责任的人即公司向c追偿,而不能主张解除买卖合同。而公司这 一方认为,由于c不是一次性付款,公司在c的房贷上对c承担保证责任,在依照相关规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三方关系变成了两方关系,而实质也就相当于c的房 款并没有交齐,所以公司的定性为该款项系房款。问题的症结也就在于此而已。
另法院声称,虽然该房产并没有办理房产证,但是法院依然可以对其实行强制措施如查封、拍卖等。
如果对方律师和法院的看法都是正确的,那么顺应下来的解释就应该是这样的:
一个足够成熟的业主,在前述看法都是正确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如下的措施而牟取暴利,当然任何暴利的产生都是因为有傻鸟的存在为前提:在购买房屋后迅速将 该房产转卖给第三方,可以与第三方办理任何性质的合同如公证买卖等,只要收到第三方的全款即可;该全款是指此业主已经付出的首期款及相应差价。由于房产在 房产证办理之前不能变更登记(产权未定),所以该买卖实际上存在交易的不可能或者说是风险。然后该业主就可以从该房产中逃脱出来了,因为以后产生的问题都 只将是一般性的债权问题而不存在物权问题了--产权已经属于该业主,而其他方包括开发商都没有办法予以剥夺。
总感觉事情有点不是那么回事。
昨天的情绪很低落,直觉告诉我那个法官存在某些问题,但是我也无什么依据将他们的看法给驳倒。
记得上次在将对方律师给驳倒的时候,我心底是十分高兴的;其实那时也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而已。而如今败倒,是因为专业的不够以及经验的不足,对方甚至取得 了压倒性的优势。不太明白,然后又终于发现,原来律师真的这么不容易,因为你必须尽自己的可能造成对方的误差和错误甚至某种幻觉;感觉像瞳术。
不扯淡了,郁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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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