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故意下毒欲害死乙,乙中毒后痛苦不堪,甲动了恻隐之心,开车将乙送往医院,在路上不慎撞到电线杆,乙当场死亡。问甲是否适用犯罪中止?
重要的原因在于在此种情况之下,乙的死亡是由于何种原因造成,分为由交通肇事直接造成、毒发身亡、交通肇事与毒发并重三种情况。
题中指明是甲"不慎撞到电线杆",因此在甲开车的过程中,甲存在着过失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的构成。
一、甲交通肇事直接造成。
若乙的死亡是由甲的交通肇事直接造成的,即排除毒性的发作,则甲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和交通肇事。
这里毒性的发作不好排除,因为从文中看,毒性的发作是需要一定时间来作用的,假定毒发的时间比较长,则以上结论即成立;但如果毒性发作很明显并且刚好在某一个时间点上,则甲的犯罪还需要进一步确定。
假定毒发的时间为中毒后2个小时,甲动恻隐之心的时间为乙中毒后0.5个小时,甲撞车的时间为乙中毒后1个小时,则前述结论一般应成立。这里还应考虑到乙中毒地距离医院的路程和行程,即如果甲开车可以很快地将乙送往医院,则前述结论同样成立,反之,如果乙中毒地距离最近的医院有2个小时车程,则甲的开车前往医院的行为显然并不能阻止毒发的后果,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前述结论不成立。
二、乙由于毒性发作而死亡。
甲的交通肇事同样成立,但是由于引起死亡的主要原因是毒性发作,因此交通肇事行为被主行为吸收,重罪吸收轻罪。
交通肇事被吸收的原因也同样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根据交通部门的认定,在一般情况下甲的撞击不会造成人的死亡而只能造成损伤,则可以吸收;如果撞击猛烈可以造成人员死亡,则也可以单独成罪(自己想像,尚未查依据)。这里实际也涉及到了乙的真正死因,即其死亡依赖于两个条件:1、毒物的毒性,包括发作时间等;2、甲的交通肇事行为的认定。
三、交通肇事与毒发身亡并重。
1、假定毒发的时间为中毒后2个小时,甲动恻隐之心的时间为乙中毒后0.5个小时,甲撞车的时间为乙中毒后1个小时;乙中毒地距离最近的医院为0.5个小时的车程。
我觉得有一个前提可以进一步假设,由于在本题中,如果没有交通肇事,甲的犯罪中止是否成立还依据于医院的治疗水平等客观条件,即由于犯罪中止是根据后果来判断的,必须符合"有效",因此,这里暂时考虑医院的治疗水平高超,即只要在毒发身亡的前一刻送到医院,即可以得到治疗,避免毒发后果,换成前述时间,即只要甲在乙中毒后2个小时内,或者即使是满2个小时时将其送到医院,其即可以得到治疗。在此前提下,进一步如下论述:
此时符合第一大类情况,而且只要甲撞车是在乙中毒后1.5个小时以内发生,都符合第一大类。
2、假定毒发的时间为中毒后2个小时,甲动恻隐之心的时间为乙中毒后0.5个小时,甲撞车的时间为乙中毒后1.51个小时;乙中毒地距离最近的医院为0.5个小时的车程。
从第1类向后走,甲撞车的时间进一步改动,此时乙死亡的直接原因仍然是由于交通肇事,但是由于在交通肇事的前一刻起,甲的拯救行为已经在客观上归于不可能,因此这种情况需要讨论。此时犯罪中止已经在客观上不可能实现,但是由于毒发身亡的后果被交通肇事打断,因此本类同样可以归于第一大类。
3、假定毒发的时间为中毒后2个小时,甲动恻隐之心的时间为乙中毒后0.5个小时,甲撞车的时间为乙中毒后2个小时;乙中毒地距离最近的医院为0.5个小时的车程。
此时是最难判断的时候,因为死亡原因无法判定,没有办法去判断是先毒发还是先因肇事而死亡。我认为从前面的行为考虑,并且综合整个过程,对甲的行为均需要进行认定,因此这个时候以故事杀人罪(即遂)起诉比较妥当,选择将交通肇事被吸收。这样考虑的前提是乙是由于毒性而身亡,故而交通肇事的死亡后果被阻止。
总之这里只有一个死亡后果,因此在交通肇事和故意杀人之间必须只能有一个是既遂,因此可以根据交通部门的认定来判断交通肇事在本案中的比重,从而决定其是给予吸收还是单独成罪。
4、假定毒发的时间为中毒后2个小时,甲动恻隐之心的时间为乙中毒后0.5个小时,甲撞车的时间为乙中毒后2.1个小时;乙中毒地距离最近的医院为0.5个小时的车程。
此时乙已经毒发身亡,无争论,交通肇事仍然成立,致人死亡后果客观不能。
5、假定毒发的时间为中毒后2个小时, 甲动恻隐之心的时间为乙中毒后0.5个小时,甲撞车的时间为乙中毒后1个小时;乙中毒地距离最近的医院为1.5个小时的车程。
归于第一类。
6、假定毒发的时间为中毒后2个小时,甲动恻隐之心的时间为乙中毒后0.5个小时,甲撞车的时间为乙中毒后1个小时;乙中毒地距离最近的医院为1.6个小时的车程。
归于第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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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点可可
孔雀东南飞,西北黄鹤楼;黄鹤一飞仙人去,孔雀五里一徘徊。大道无形,潜龙勿用
2007年7月27日
交通肇事VS故意杀人(投毒)
发帖者
b.b.
时间:
7/27/2007 08:37:00 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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