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雀东南飞,西北黄鹤楼;黄鹤一飞仙人去,孔雀五里一徘徊。大道无形,潜龙勿用

2008年10月10日

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回答

1、卫生部公告规定: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1mg/kg,高于1mg/kg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二、液态奶(包括原料乳)、奶 粉、其他配方乳粉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2.5mg/kg,高于2.5mg/kg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三、含乳15%以上的其他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 2.5mg/kg,高于2.5mg/kg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

  重要的在于事情的最后解决办法。在奶产业濒临崩溃的时候,是应该依照卫生部的相关规定承认目前奶产业均含有三氯氢氨的现状并间接性地要求全民为支持民族工业而买单,还是窒息疗法而使其置之死地而后生?

2、信息滞后的补充:
  在很多事件上,政府的态度都是先瞒,瞒不住了就先报一部分,一部分瞒不住了才暴光,最后民意激愤时拉出几个人顶罪了事。不考虑政治因素,是否可以从法理或者心理学的角度来解释这种现象,并寻找一种切实有效的办法?

  赔偿的补充:
  最新一次是广东有一人起诉至广州中院,后被告知不符合案件要求数额的规定,而只能向三鹿集团所在的石家庄市基层法院起诉。这里有一个问题,在民事诉讼管辖中是否应该将数额作为被告就原告的一种考虑?

3、召回制度
  新出的食品条例规定奶制品不合格时必须召回。配合我国的检验检疫制度,我国是采取抽查式检查,从三鹿的情况来看,我们发现抽查的范围还是相当窄的,生产过程中可能有几十万箱,抽查检验时可能只有几十批次二三百盒。个人觉得这也是目前食品恐慌的一个重要性因素。
  问题是,国家是否应该具体规定检验检疫制度并配合产业现状,加大对知名品牌和民生重要产品的检验力度?据悉在国外越是名牌可能检查的越多,范围和力度也越大;而在国内则刚好相反,甚至有免检制度。

4、公众情绪的安稳和国家公信力
  暂时未想到怎么说。

以上四点,聊作补充。

 

 

 

 http://znlaw.blog.sohu.com/101576268.html?act=1223602675408#comment

本期话题:食品安全问题及其思考

近几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直接危及到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从苏丹红、孔雀石绿到瘦肉精、陈化粮,从人造 蜂蜜、敌敌畏浸泡的毒火腿到掺吊白块的粉丝,从致癌的大闸蟹、有毒的桂花鱼到回收过期牛奶月饼再生产,从阜阳的劣质奶粉导致大头娃娃到今年含三聚氰胺的婴 幼儿配方奶粉,无不令人惊异,愤慨。特别是2008年出现的奶粉导致婴儿结石案件,不光涉及最先曝光的三鹿,还有诸如伊利、蒙牛、雅士利等著名品牌,这更 让人忧心。三聚氰胺更是引起了一场波及整个乳制品行业的安全风暴。

  民以食为天,但频繁的食品安全事件,却让消费者陷入了"食"面埋伏。我们不禁发出疑问,在媒体没有曝光的领域, 还有多少不安全食品?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人生存发展的最基本权利,饮食不保,何求生存?我们不妨从这次的三鹿奶粉事件中思考一下整个食品业的安全以及监管, 消费者权益维护等问题,找到切实解决问题的方案。

(1)                       三鹿奶粉事件曝光后,国家质检总局9月17日发布公告,停止实行食品类生产企业国家免检。至此,食品免检制度寿终正寝。但是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行业 同样也存在国家免检制度,它们也直接或者间接影响着我们的生活,这些免检制度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行政机关在授予某种产品名牌产品、免检产品的同时,是否 意味着它也要为产品的质量承担一定责任呢?

(2)                       三鹿事件中,确实有行政官员为此承担了责任,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引咎辞职,石家庄市市委书记吴显国被免职,主管农业生产的副市长、畜牧水产局局长、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都被免职,加之之前的孟学农因为生产安全事故引咎辞职,行政问责风暴刮倒一大片。显然地,我们寄希望于行政问责 的意义更多的在于问题的实际解决。那么行政问责收效如何,有待商榷。

(3)                       食品到餐桌需经过一条漫长产业链,从食品的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一直到存储、运输,任何环节出现差错都容易引出大问题。再者,食品安全涉及众多监管 环节,有农业、质监、卫生、工商、药监、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多个部门,但这些部门都是"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因此,食品安全监管起来难度很 大。建立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食品安全监督机制迫在眉睫。

(4)                       这次事故的最大受害者还是那些喝奶粉的婴儿,作为消费者,理应得到相应的赔偿。该事件发生后,惩罚性赔偿和集团诉讼一再被提及,在我国法律中有关于这两者 的规定,但与英美法系中的相关规定有很多不同。目前我们是否具备利用这些规定的条件?如何才能最大限度维护受害者权益?

(5)                       根据有关报道,此次重大安全事件中同样存在信息公开滞后的问题,原因不得而知,但相关部门和人员对这次事故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信息公开条例已经颁布实 施,人为因素对法令的推行和适用具有很大影响。退一步想,我们的法律资源也很丰富,最关键的落实如何保证呢?

(6)                       除上述几点之外还有很多关于这个问题的思考,比如NGO在此类公共事件中的作用,政府对突发事件的处理等。大家可以继续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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