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3年12月,某房地产公司A与某人B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总金额为 150000元,当时约定B向A直接支付 30000元和15000元欠款(以欠条形式),余款向银行贷款105000元获批。
B向银行支付14期的按揭款10329.06 元后,以A公司没有按约定交付房产也未办理房产证为由,自2005年2 月起不再向银行支付按揭款。银行以B拖欠按揭款为由,将B和A 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于2006年7月作出判决一,判决解除《购房担保贷款合同》,责令 B向银行支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并判处A对抵押物范围外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B遂后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A与B 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判令A立即归还购楼首付款及利息、按揭款及利息及其它诉讼请求。法院于2006年 9月作出判决二,除B提出的其它诉讼请求外对B的请求全部支持。
2006年8月,法院依银行的申请委托相关机构评估房产并于 2007年4月成功拍卖,拍卖价款为140000元。
2007年,A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房屋已经被拍卖为由请求法院判决 A不必再依据判决二向B支付相关款项,同时由于依据相关判决A应该成为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但由于 B的不积极作为,致使房屋被拍卖,因此A向法院请求B支付由此给 A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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